知识产权调查取证
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繁荣,侵犯知识产权、制假售假现象也随之出现;一些单位和个人,置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商业道德于不顾,大肆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,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,损害了广大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。
我公司专业承接侵犯商标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反商业欺诈、商业间谍案件的系统调查。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和生产地。
为打击假冒商品进行调查取证,提供依据,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打假。配合职能部门重点打击制假、造假的行为。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
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:
1)、失效变质的
2)、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
3)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
4)、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
5)、掺假使假,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
6)、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
7)、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
8)、未有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和产地的
9)、及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
10)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编号、有效时期的
11)、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未标明的
12)、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证明处理品字样的
13)、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
14)、未标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
14种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
一、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等与 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。
二、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。
三、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。
四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。
五、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。
六、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。
七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。
八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。
九、虚构原价,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,诱骗他人购买的。
十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。
十一、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。
十二、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。
十三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。
十四、其他价格欺诈手段。
我公司专业承接侵犯商标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反商业欺诈、商业间谍案件的系统调查。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渠道和生产地。
为打击假冒商品进行调查取证,提供依据,协助执法部门进行打假。配合职能部门重点打击制假、造假的行为。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
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14种商品为伪劣商品:
1)、失效变质的
2)、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
3)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
4)、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
5)、掺假使假,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
6)、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、销售的
7)、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
8)、未有标明商品名称、生产者和产地的
9)、及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
10)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编号、有效时期的
11)、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、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、含量而未标明的
12)、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证明处理品字样的
13)、剧毒、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
14)、未标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
14种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
一、标价签、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质地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或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等与 实际不符,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。
二、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,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,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。
三、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。
四、标示的市场最低价、出厂价、批发价、特价、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。
五、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,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。
六、销售处理商品时,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。
七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,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、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。
八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,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。
九、虚构原价,虚构降价原因,虚假优惠折价,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,诱骗他人购买的。
十、收购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。
十一、谎称收购、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、销售价格,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。
十二、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,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。
十三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,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。
十四、其他价格欺诈手段。
详细信息 | Details
| 公司名称: | 杭州西子商务调查公司 |
| 公司地址: | 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14幢B座101 |
| 业务联系: | 沈总 |
| 联系电话: | 0571-88979585 |
| 公司网址: | http://www.hxz007.com |
| 发送邮件: | 给该公司留言&发送邮件 >>> |
| 发布位置: | 115.193.163.220 (2025-09-15 17:10:40) |